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按照不超過當年銷售(經營)收入15%的比例扣除,超過部分結轉第二年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務院財稅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化妝品生產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從藥品生產企業和飲料生產(非酒精生產)企業中扣除,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30%;超出部分應當結轉以後納稅年度扣除。
煙草公司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不得超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