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原因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特殊情況下,恢復期可延長至5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或者騙稅,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