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制定最低工資標準,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中確定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工資指導線,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四條工資應當按時、足額、優先支付。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確定其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工資支付預警機制、信用監管機制和應急機制。地方和市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