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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根到底,法律有沒有規定索要發票的期限?(有還是沒有,時間是多長?)

沒有。

消費者也應在發生消費行為時主動向商家索要發票,如果消費當時沒有開具發票,事後補票並沒有時間限制。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壹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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