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國家和自治區關於稅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各項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2.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上級地方稅務局的地方稅收工作計劃,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方稅收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稅收及教育費附加、文化建設費和防洪保安費的征收管理;負責涉外稅收中地方稅的管理;根據稅源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下達的稅收計劃,編制、分配、下達本系統稅收收入計劃並組織實施;編制地方稅務系統的稅務計劃、會計和統計報表。
4.負責監督檢查納稅人和地方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各行業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5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財政指導和政策管理。
6.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稅系統的財務、基本建設、資產管理、財務審計、人事、勞動工資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基層建設、教育培訓、紀檢監察等工作。
7 .負責本行政區域地稅系統稅務信息化和辦公自動化的規劃和實施,以及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
8.開展稅收理論和稅收政策的調查研究,分析稅收信息,掌握稅收動態,組織稅法宣傳。
9.承辦上級地方稅務局和地方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