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過渡期有關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8〕68號)第壹條規定,做好稅費征管業務銜接(十壹)發票、稅收票證管理。掛牌前已由各省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各省國稅機關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各省稅務機關應對現有存量發票、稅收票證進行清理摸底,做好發票、稅收票證的存量調劑。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各省稅務機關印制發票、稅收票證的,應當啟用新的發票監制章和稅收票證式樣。新的發票監制章由各省稅務機關在啟用前對外公告,新的稅收票證式樣由稅務總局統壹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