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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地稅合並前發票怎麽退?

法律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過渡期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稅務總局[2065 438+08]68號)第壹條,做好稅收征管銜接工作(十壹)發票和稅票管理。上市前,省級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稅票和省級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原件可在2018 12 31之前繼續使用。省級稅務機關要清理現有庫存發票和稅收票證,做好發票和稅收票證的庫存調整工作。新稅務代理機構掛牌後,省級稅務機關印制發票和稅票的,應當啟用新的發票監制章和稅票樣式。新發票監制章由省級稅務機關在啟用前公布,新稅票樣式由國家稅務總局統壹明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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