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6號,2017號)第壹條規定:“自2017年7月65438日起,買方為企業的,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當向賣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賣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因此,向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那麽,給軍隊和非盈利組織開具發票,是否壹定要寫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7號)第壹條第二款規定:“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軍隊和非營利組織不在第10號公告第壹條規定的範圍之內16,而且不用寫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向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向軍隊和非營利組織開具發票時,不需要編寫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