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運輸工具所有人、運輸工具承租人或運輸工具經營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在不直接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情況下,直接為委托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的業務活動。
2、間接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42號)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托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可按照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壹條第(十四)項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1.《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