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國際投資爭端中心英文全稱為: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華盛頓公約而成立。總部設在華盛頓特區,是壹個絕對地國際性法人組織。 中心設立的目的在於增加發達國家投資者向發展中國家進行投資的信心,並通過仲裁和調解方式來解決投資爭議。它要求爭議的雙方須為公約的成員國,爭議主體為國家或國家機構或代理機構。其解決的爭議性質必須為直接由投資引起的法律爭議。
中心有其自己的仲裁規則,並且仲裁時必須使用其規則。審理案件的仲裁員,調解時的調解員須從其仲裁員名冊和調解員名冊中選定。其裁決為終局的,爭議方必須接受。
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組織機構有:理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各成員國派1名代表組成,每年舉行壹次會議,世界銀行行長為理事會主席;秘書處,由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其成員包括世界銀行成員國和其他被邀請國。
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的宗旨和任務是,制定調解或仲裁投資爭端規則,受理調解或仲裁投資糾紛的請求,處理投資爭端等問題,為解決會員國和外國投資者之間爭端提供便利,促進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互相信任,從而鼓勵國際私人資本向發展中國家流動。該中心解決爭端的程序分為調停和仲裁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