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貫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辦法中第二十六條規定“獨生子女在入托、入園、入學、醫療、安排宅基地等方面享受優惠和照顧。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獨生子女,其入托入園的管理費,義務教育階段的學費、藥費由其父母雙方所在單位可以各報銷50%(擇校費不予報銷)。獨生子女的兒童統籌醫療費由單位解決。”淮安市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修訂)中第十九條規定“統壹獨生子女入園費報銷標準。職工子女入園,系獨生子女並有居住地常駐戶籍的,可憑有關證明和保育教育費票據向家長所在單位按學期報銷300元(由父母雙方單位負擔各半)。”與國家《計劃生育法》精神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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