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2008年6月24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文。主要精神包括:①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②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③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社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④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答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同時明確享受該政策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該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