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批準,在批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