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稅收部門規章都是以局長令的形式發布,而其他的像公告、國稅函、國稅發、財稅字等都是屬於稅收規範性文件,俗稱紅頭文件。很明顯部門規章的效力比規範性文件高。
部門規章是國務院下屬各部位(比如教育部)制定的調整某壹領域的關系的規範性。效力低於行政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是由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政府部門制定的,只是用來管理當地事務。效力低於同級及上級地方性法規(地方人大制定)
而規範性文件,俗名也叫紅頭文件通常以部委名義或部委辦公廳名義發布。規章以部委召開部務會議通過,由部門首長(部長或委員會主任)簽署,以部長令形式公布。比如公安部123號令。
稅務部門規章與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區別如下:
壹、是制定程序上的區別。第壹,部門規章應當經部務會議、委員會議或者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第二,部門規章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二、是設定權的區別。部門規章可以設定警告和壹定數額的罰款,規範性文件則不可以設定。
三、是效力上的區別。部門規章效力高於規範性文件,規範性文件不得與部門規章相抵觸,也不得以文件形式修改部門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