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釋:條款失效。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匯總納稅企業以後年度改變組織結構的,該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報送相關證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進行審核鑒定”的規定。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3項企業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後加強後續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