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土地開發及新建房屋和配套設施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實際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征地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用、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基礎設施費用、公共配套設施費用和開發間接費。征地拆遷補償,包括征地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安置費、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凈支出、安置用房支出等。如房地產開發前征地過程中發生的青苗補償費,應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不能在當期稅前扣除。不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084號),納稅人申報扣除應當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夠提供適當的證據證明相關費用實際發生;合法性是指符合國家稅收法規?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壹致?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目前青苗補償費稅前扣除在相應文件中沒有明確,各地執行情況不壹。有的地區只要取得村委會出具的印有財務監督印章的合法收據,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入賬和抵扣;部分地區可憑村委會出具的加蓋財務監督印章的合法收據和雙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在企業所得稅前入賬並扣除。但這種做法是否適用於妳公司,請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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