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新規> & gt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1987第二條明確規定:“除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違反財政法規的行為,以及截留、挪用、貪汙、浪費國家資金的,依照本條例進行處罰和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了對各種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稅務機關應收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上繳國庫。”因此,對審計部門發現的納稅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處罰,而不是按照《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規定》進行處罰,查處的滯納金也應按照財政部規定的稅收收入繳納辦法和稅收預算收入科目交稅務機關入庫。為保證審計決定的及時執行,維護審計執法的嚴肅性,稅務機關應及時組織對審計部門查處的稅款和罰款的收繳入庫,並及時向審計部門反饋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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