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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視為生產企業自產的產品範圍有哪些?

生產企業視為自產的產品範圍如下:

(1)購買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並使用本企業註冊商標的產品;

(二)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相壹致的采購和出口產品;

(三)采購經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批準的集團公司(或總廠)成員企業(或分支機構)的產品;

(四)委托加工回收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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