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了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法律法規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2.規章是行政法律規範性文件。規章主要是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職權範圍內,為實施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者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事項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壹條規定,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可以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務院直屬機構,它制定的文件只能叫法規,只能制定稅收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