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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委托代理建設稅收政策解釋,我單位與政府簽訂合同,我單位負責工程監理、

委托建設和自行開發主要有兩個區別:壹是立項,即發改委的立項函,五證主體是誰;二是開發過程中的資金來源應由委托方承擔,而不是由受托方承擔;第三,項目成果的所有權應屬於委托方。

這個問題我找了很久的政策依據,沒有找到具體的文件,但是可以在營業稅暫行條例和細則中結合會計準則找到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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