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職業能力測試
新增加的行政執法試卷作為客觀測試,仍然考查常識判斷、言語理解與表達、數量關系、判斷推理、數據分析五大部分,即試卷整體結構和測試項目會與省市級保持壹致,但在具體題型、考點小、難度等方面可能會與它們有所區別。
2.應用
是主觀題,滿分100。其中,市級及以下直屬事業單位綜合管理類職位和行政執法類職位,主要衡量考生的閱讀理解能力、依法辦事能力、公共服務能力和書面表達能力。
行政執法崗位的特點
1,純執行力。只有法律法規的執行權,沒有解釋權,沒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規政策的職責。這和綜合管理崗位尤其不同。
2.現場強制。依據法律法規對特定管理對象進行現場直接監督、處罰、強制和檢查。行政執法崗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關、稅務、工商、質檢、藥監、環保等政府部門。目前,這些政府部門只存在基層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