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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9號文還有效嗎

根據妳提到的問題,***查到以下相關答案,請核對後使用:

壹、國稅發[2002]9號 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 [條款廢止] 提示: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 國稅發[2006]62號,本文第十八條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2、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廢止的營業稅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 國稅發[2009]29號,本文第十二條、十七條、十八條、二十五條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3號,本文第十四條“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同壹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壹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相抵後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壹個納稅期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壹個會計年度”內容自2013年12月1日起廢止。

二、國稅發[2005]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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