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壹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票遺失的,應當在發現遺失的當天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第三十二條
《辦法》第三十二條所稱發票限於在本縣(市)內使用。需要調取其他縣(市)發票查驗時,應向縣(市)稅務機關提交發票收據。
第三十三條
使用票證的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稅務機關申請鑒定發票的真偽。受理申請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並負責鑒定發票的真偽;難以鑒定的,可以提交發票監制稅務機關協助鑒定。
在偽造、變造的現場以及銷售、儲存場所查獲的發票,由當地稅務機關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