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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5〕319號規定,非貨幣性資產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現在還有效嗎?如果沒有,最新的規定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1第2號公告第522號:

在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中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稅函[2005]319號)全文作廢。

在回答記者提問時,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近日發布了《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

在其他形式的財產轉讓所得方面,重點加強個人以增值的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的稅源管理。

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沒有明確規定,但是目前的政策確實傾向於征收這個增值稅。只是很難征,各地能征就征,不能征也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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