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
第七條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執行統壹稅務登記代碼。稅務登記代碼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編制,統壹下發各地執行。
第五條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實施屬地管理,采取聯合登記或分別登記的方式辦理稅務登記。有條件的城市,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區分散受理、全市集中處理”的原則辦理稅務登記。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應當對同壹納稅人核發同壹份加蓋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印章的稅務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