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出口企業應在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簽訂首份委托出口協議之日起30日內,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見附件1),提供下列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1.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2.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書;
3.銀行開戶許可證;
4.未辦理備案登記發生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協議,不需提供第1、2項資料;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其他單位應在發生出口貨物勞務業務之前,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提供銀行開戶許可證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