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具收據;查封貨物、物品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出具清單。
因此。國稅機關工作人員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有權拒絕檢查。收繳收銀電腦和主機時,必須出具收據;國稅機關不開收據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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