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是要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罰款的,屬於情節嚴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不交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壹條規定每日要增加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的滯納金,長期不交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壹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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