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單位的會計核算中,在“待攤投資”科目下設置“征地拆遷補償費”明細科目進行核算。1985 3月5日,國家計委、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總行發布了《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劃分暫行辦法》,稱為“土地及青苗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早在20世紀50年代,在建設單位的會計核算中,“征地費”(含拆遷補償費)這壹項就列在其他基本建設工作費用中。幾十年來,這筆費用所包含的內容逐漸增多,會計科目也幾經變更,但這筆費用壹直包含在交付財產的成本中。
擴展數據:
征地拆遷補償費是因建設項目需要而發生的土地征收及相關費用。是待攤投資的組成部分。主要內容包括: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被征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墳墓、樹木和青苗的安置補償費、搬遷費、征地管理費和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充電時的註意事項有:
(1)青苗補償應以最近兩到四年的固定產量為基礎。
(2)征用用於農業生產的非農民土地或者土地所有者不從事農業生產者的,不給予補貼。
(3)市區內無收益的空置土地,經批準可無償使用。
(4)建設單位用此項費用為被拆遷單位建房,其建房投資應計入建築安裝工程投資,不計入此項費用。
(5)本項包含土地復墾費和安置費。
(6)平整土地、清除原有障礙物、布置施工場地所發生的費用,應計入建設項目投資。
百度百科-征地拆遷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