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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審限期法官遲遲不判決怎麽辦?

依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法院對案件超期判決的,當事人可以向上壹級法院或者檢察機關舉報申請司法監督程序。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壹審民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可延長3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不得申請延長,如無法按時審結,應轉入普通程序,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期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0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由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3個月;審理對民事裁定不服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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