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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異常的應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規定:“六、稽核比對結果異常的處理

稽核比對結果異常,是指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重號、滯留。

(壹)對於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於產生稽核結果的180日內,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修改或者核對,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屬於納稅人數據采集錯誤的,數據修改後再次進行稽核比對;不屬於數據采集錯誤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核對,主管稅務機關會同海關進行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壹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二)對於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壹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三)對於稽核比對結果為滯留的海關繳款書,可繼續參與稽核比對,納稅人不需申請數據核對。

......

九、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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