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地)以上機關是60分(含60分)。
2、非少數民族縣(市)機關 58分(含58分)。
3、少數民族縣(市)機關53分(含53分)。
4、非少數民族鄉鎮機關50分。
5、少數民族鄉鎮機關 48分(含48分)。
6、艱苦邊遠地區鄉鎮機關45分(含45分)。
7、面向殘疾人職位45分(含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