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值稅油(氣)實物銷售實際發生的銷售費用,是指增值稅油(氣)銷售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商檢費(包括賣方承擔的商檢人員交通費)和銷售機構的管理費。
三、允許扣除的銷售代理管理費,應符合現行財務制度和相關增值稅油(氣)實際銷售額的實際發生額,如果在實際操作中確實難以劃分,也可以按照銷售收入的比例扣除。計算公式如下:銷售機構可抵扣管理費=油(氣)銷售機構管理費×[應納增值稅油(氣)銷售收入÷總收入]× 5%總收入是指油(氣)銷售機構取得的全部油(氣)銷售收入和本機構取得的其他收入之和。
四、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費用扣除項目的,必須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