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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原油增值稅稅率的時間、文件和計算方法

1.鑒於目前各油(氣)田發生的銷售費用標準不壹致,單個油(氣)田實際發生的銷售費用與按比例計算的金額差異較大,仍難以確定壹個符合各油(氣)田實際情況、可以統壹適用的費用比例。因此,銷售增值稅油(氣)物發生的銷售費用,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外合作開采石油資源繳納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14)的規定,按照實際銷售費用計算扣除。

二、增值稅油(氣)實物銷售實際發生的銷售費用,是指增值稅油(氣)銷售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商檢費(包括賣方承擔的商檢人員交通費)和銷售機構的管理費。

三、允許扣除的銷售代理管理費,應符合現行財務制度和相關增值稅油(氣)實際銷售額的實際發生額,如果在實際操作中確實難以劃分,也可以按照銷售收入的比例扣除。計算公式如下:銷售機構可抵扣管理費=油(氣)銷售機構管理費×[應納增值稅油(氣)銷售收入÷總收入]× 5%總收入是指油(氣)銷售機構取得的全部油(氣)銷售收入和本機構取得的其他收入之和。

四、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費用扣除項目的,必須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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