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韓國《刑事訴訟法》,關於刑事案件調查和調查結論的決定僅授予檢察官。因此,警察和其他機關在進行調查(偵查)時,必須在檢察官的指揮和監督下進行。未經檢察官許可,任何偵查部門不得實施偵查或者停止偵查。檢察官在接到警方和其他調查機關的案件報告後,可以指示警方或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警方或相關部門根據公訴人的指令完成調查後,由公訴人決定是否起訴犯罪嫌疑人。
對於殺人、搶劫、詐騙等刑事案件,檢察機關在直接受理檢舉、控告後,認為有必要偵查的,應當移交警方,指導警方偵查。對確定為性質嚴重、損失巨大的案件,如官員腐敗、經濟犯罪、有組織犯罪、環境汙染、司法人員徇私舞弊等,檢察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根據韓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的偵查權涉及所有偵查領域。所以韓國人稱檢察官為“刑偵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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