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65438+10月1至3日放假,65438+10月納稅申報期延長至65438+10月19。
3.2月1至6日放假6天,2月份納稅申報期延長至2月23日。
4.4月3日至5日放假三天,4月納稅申報期延長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4日放假,5月納稅申報期延長至5月19日。
六、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納稅申報期延長至6月20日。
七、9月10至12日放假3天,9月納稅申報期延長至9月20日。
八、10至1放假7天,10納稅申報期延長至10日25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