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公司應當於每年6月30日至1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註銷變更登記的決定。拒不交回或者不能交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宣布營業執照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