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當事人,必須雙方親自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二)當事人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
5、當事人壹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6、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教育、夫妻壹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議內容應有利於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三)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壹個月內發給離婚證,並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
(四)離婚的當事人壹方不按照履行應盡義務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