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規定第四條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低於成本、費用的虧損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稅項目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5%-35%。
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和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取得的各類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業收入、勞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第五條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應當按照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收入總額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未約定分配比例的,按生產經營收入總額和合夥人人數計算各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個人投資者的收入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收入(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