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
2、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3、企業登記機關作出準予註銷或不予註銷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十六條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壹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九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九十壹條
合夥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