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算人簽署的合夥企業註銷申請書(原件1)
2.執行事務合夥人或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原件1)
3、代理人身份證明(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應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的營業執照(1份,加蓋企業印章並註明“與原件壹致”)。
4.合夥人根據合夥協議作出的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合夥企業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或者撤銷的文件;人民法院破產裁定書(原件)
5.如有分支機構,還需提供分支機構註銷登記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6.清算人備案確認通知書(原件)
7.所有合夥人簽署的清算報告(原件)
8.合夥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及所有副本(原件)。
9.報紙刊登的清算公告(原件1份)
10、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