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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約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條款怎麽寫

壹般有以下條款供參考:

乙方應在甲方支付費用前,依據甲方批準的金額,在甲方驗收合格後,先行向甲方提供足額合法且符合稅法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約定壹般計稅或簡易計稅,指明條款所在), 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後的3個工作日內送達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的20個工作日內支付相應款項,否則甲方有權延遲支付相應費用而不被視為違約,亦無須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如因乙方發票未按期提供或發票不合規等原因,導致甲方增值稅無法抵扣的,乙方同意承擔由此對甲方造成的壹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因票據問題導致甲方無法抵扣的稅款,以及由此產生的須由甲方支付的滯納金、行政罰款等)。

乙方承諾,本合同簽署的乙方公司名稱與發票開具單位與收款單位壹致,乙方不得以其他理由在合同執行過程中要求調整發票開具單位或收款單位,否則視為乙方違約。

乙方按本合同***條***款約定將發票交接給甲方後,由於甲方使用不當、發票遺失等原因造成損失由甲方自行負責,與乙方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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