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收水電費的單位沒有與水電供應單位簽訂委托代收水電費協議,視為銷售水電,繳納增值稅。這時代收水電費的單位必須向業主開具增值稅發票。 若收水電費的單位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業戶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收水電費的單位應向業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支付給電業局的電費增值稅也可抵扣。 若收水電費的單位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業戶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到稅務機關代開。 2、如果收水電費的單位與水電供應單位簽訂了委托代收代繳合同,收水電費的單位只是負責代收代繳,平價收取水電費,則應由水電供應單位向業戶開具發票。收水電費的單位不用出具發票。 擴展閱讀 對物業公司代收的水電費開具發票問題,沒有國家相關法規的明確規定。但各地的地稅局有的出臺文件對此進行了明確: 廣東地稅《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1999]157號)規定,物業管理企業代收的費用,壹律使用地方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 廣州地稅《印發〈廣州市地方稅收發票管理若幹規定〉的通知》(穗地稅發[1997]86號)規定,業戶(出租方)向承租戶收取水電費,不論收回的水電費是否支付給供水、供電部門,均應在收取租金的《服務發票》(或向稅務機關訂購的《物業管理發票》)上分別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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