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當地經濟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本系統稅收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根據經濟稅源和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稅收計劃,編制、分配、下達本系統稅收收入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地方中央稅和中央與地方所享稅收的征收、管理和檢查;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及其他稅務憑證的管理。
(五)負責本系統稅收執法的監督檢查;負責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和訴訟。
(六)負責地方進出口稅收和涉外稅收的管理。
(七)負責本系統的稅收核算和統計。
(八)負責本系統資金、財務、基建和資產管理、審計和政府采購工作。
(九)負責本系統組織機構、人員編制和人事管理。
(十)負責本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基層建設,負責教育培訓管理。
(十壹)負責本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
(十二)負責本系統稅務信息化和現代化的標準化和實施,建設和管理信息系統。
(十三)研究稅收理論和稅收政策,分析稅收信息,掌握稅收動態,組織稅法宣傳。
(十四)承辦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