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加強對設區市政府及省財政直管縣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
(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關系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三)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四)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