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中的這種情況屬於將電子發票進行了作廢,而紙質發票交給了購貨方,並且購貨方通過了認證進行了進項稅額抵扣。在增值稅稽核系統屬於作廢發票,那麽在次月的19號經過國家稅務總局進行比對以後,系統會提示發票為作廢發票,抵扣憑證審核系統會通知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協查,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會通知購貨方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並將協查結果回復給開票方主管稅務機關。而對於銷貨方來說,因為發票已經作廢,在本月肯定沒有進行作銷售處理,那麽,在這個月可以重新再開正確發票,購貨方接到重開發票按照正常程序重新抵扣。
出現這類情況,購貨方發票聯、抵扣聯不得退回給銷貨方(如果將發票聯、抵扣聯退回給開票方可能會罰款)。
稽查來協查,妳公司只準備相關合同、發票聯、抵扣聯(原件)、付款憑證、抵扣進項稅記賬憑證、貨物入庫單等等與該筆業務有關的所有單證,出現這種情況,不屬於購買方的問題,不會罰款,也不會拿走賬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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