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河南省省直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可知,職工可報銷80%。
第十三條職工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在統籌基金最低起付線以下的費用,個人先承擔,最低起付線為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在壹個參保年度內第二次及以後住院的,起付標準降為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
第十四條職工住院醫療費用達到起付標準後,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但個人也要承擔壹定比例。個人負擔比例為:職工20%,退休人員15%。鼓勵職工在基層社區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職工和退休人員在社區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個人負擔分別降低到15%和10%。
在壹個參保年度內,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金額達到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時,為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基金不再支付,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參考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