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按《條例》第二條規定執行。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後的余值計征,年稅率為百分之壹點二。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計征,年稅率為百分之十二。第四條 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
(壹)《條例》第五條所列房產;
(二)工礦企業辦的學校、醫院、幼兒園、職工食堂自用的房產;
(三)工會辦的療養院自用的房產;
(四)經省財政廳批準免稅的其它房產。第五條 除本細則第四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征房產稅。第六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季繳納。具體繳納時間,由市、縣稅務局確定。第七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第八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辦理。第九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第十條 本細則於壹九八七年壹月壹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