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二條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為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在期末按規定退還的增值稅中扣除。
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的具體確定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和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