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
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壹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
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