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壹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票遺失的,應當在發現遺失的當天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第三十三條使用票證的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稅務機關申請鑒定發票的真偽。受理申請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並負責鑒定發票的真偽;難以鑒定的,可以提交發票監制稅務機關協助鑒定。在偽造、變造的現場以及銷售、儲存場所查獲的發票,由當地稅務機關鑒定。
第三十五條稅務機關應當在納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布納稅人的非法發票。公告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經營場所、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具體情況。